
下列服務條款適用于招標采購網會員,若您使用工業爐招標網提供的服務,您必須同意接受此服務條款。
一、服務條款的確認和接納
本服務條款適用于工業爐招標網用戶,您在申請注冊流程中點擊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前,應當認真閱讀本服務條款。請您務必審慎閱讀、充分理解各條款內容,當您按照注冊頁面提示填寫信息、閱讀并同意本服務條款且完成全部注冊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閱讀、理解并接受本服務條款的全部內容,并與工業爐招標網達成一致,成為工業爐招標網平臺用戶。閱讀本服務條款的過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或其中任何條款約定,您應立即停止注冊程序。工業爐招標網服務的所有權和運作權歸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所有。所提供的服務必須按照其發布的公司章程,服務條款和操作規則嚴格執行。用戶通過完成注冊程序并點擊“我已經閱讀并接受《工業爐招標網服務條款》中的各項內容”,這表示用戶與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并接受所有的服務條款。
二、服務簡介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運用自己的操作系統通過國際互聯網絡為用戶提供各項服務,用戶(包括普通個人用戶,免費企業會員,收費企業會員)注冊時,必須同意:
1. 提供真實、準確、即時、完整的個人/企業資料。同時,應根據情況變化維護并及時更新注冊信息,以確保其真實、準確、即時、完整性。
2、一旦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發現用戶資料含有不準確甚至是虛假內容,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利中止對該用戶的服務。
三、用戶的帳號、密碼和安全性
1、工業爐招標網的注冊帳號可以是英文、數字、字母、中文,或者是它們的組合。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擇,但是用戶注冊的帳號或者填寫的昵稱需要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使用黨和國家機構的名稱或者是它們的縮寫。
(2)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知名人士的真實姓名、筆名、藝名或者是他們的縮寫。
(3)不得使用不健康、不文明或者帶有侮辱性、攻擊性的用戶名和昵稱。
(4)您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的合法用戶,您將得到一個密碼和用戶名。并同意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而對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害,您將負全部責任。另外,每個用戶都要對其用戶名中的所有活動和事件負全責。您可隨時改變您的密碼和圖標,也可以結束舊的用戶名重開一個新用戶名。
(5)為避免用戶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用戶若發現任何非法使用用戶名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況,請立即通告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
四、服務條款的修改及修訂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公司將會在用戶進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頁面提示修改內容。如果您同意改動,則再一次激活“同意服務條款提交注冊信息”按鈕,視為接受本服務條款的變動。如果用戶不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則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通知用戶的權利。用戶接受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本服務條款任一條款被視為廢止、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應視為可分的且并不影響本服務條款其余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五、用戶隱私制度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工業爐招標網)非常重視用戶信息的保護,在使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并透徹理解本聲明。一旦您選擇使用,即表示您已經同意我們按照本隱私聲明來使用和披露您的個人信息,并接受本條款現有內容及其可能隨時更新的內容。
1、本注冊條款所涉及的隱私是指:在會員注冊工業爐招標網網站帳戶時,使用其它工業爐招標網網站產品或服務,訪問工業爐招標網網頁,或參加任何形式的會員活動、培訓活動時,工業爐招標網會收集的會員的個人身份識別資料,包括會員的姓名、昵稱、電郵地址、出生日期、性別、職業、所在行業、工齡,真實頭像,籍貫,公司名稱,QQ號碼,公司地址,公司的產品以及服務簡介,公司固話傳真,公司主頁,公司主要做的項目等。工業爐招標網網站自動接收并記錄會員的瀏覽器和服務器日志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會員的IP地址、在線、無線信息、信件等資料。
2、工業爐招標網收集上述信息將用于:提供網站服務、改進網頁內容,滿足會員對某種產品、活動的需求、通知會員最新產品、活動信息、或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的用途、給會員帶來更多商業機會等。
3、我們網站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來確保我們掌握的信息不丟失,不被濫用和變造。這些安全措施包括向其它服務器備份數據和對用戶密碼加密。盡管我們有這些安全措施,但請注意在因特網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
4、工業爐招標網可能利用工具,為合作伙伴的網站進行數據搜集工作,有關數據也會作統計用途。網站會將所記錄的工業爐招標網會員數據整合起來,以綜合數據形式供合作伙伴參考。綜合數據會包括人數統計和使用情況等資料,但不會包含任何可以識別個人身份的數據。
5、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們不會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和交易用戶的個人信息,但為方便您使用工業爐招標網服務及工業爐招標網關聯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服務(以下稱其他服務),您同意并授權工業爐招標網將您的個人信息傳遞給您同時接受其他服務的工業爐招標網關聯公司或其他組織,或從為您提供其他服務的工業爐招標網關聯公司或其他組織獲取您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同意我們可批露或使用您的個人信息以用于識別和(或)確認您的身份,或解決爭議,或有助于確保網站安全、限制欺詐、非法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動,以執行我們的服務協議。您同意我們可批露或使用您的個人信息以保護您的生命、財產之安全或為防止嚴重侵害他人之合法權益或為公共利益之需要。您同意我們可批露或使用您的個人信息以改進我們的服務,并使我們的服務更能符合您的要求,從而使您在使用我們服務時得到更好的使用體驗。您同意我們利用您的個人信息與您聯絡,并向您提供您感興趣的信息,如:產品信息。您接受“服務協議”和本隱私聲明即為明示同意收取這些資料。您同意,您的個人信息可以被搜索引擎搜索,并在搜索結果中顯示,由此給您帶來更多的合作機會。您同意并授權工業爐招標網將您的個人信息傳遞給工業爐招標網,工業爐招標網關聯公司、工業爐招標網合作伙伴、工業爐招標網會員,以助于工業爐招標網給您帶來更多的商業機會、其他服務、合作伙伴等。法律規定的其他需披露您個人信息的情況。
6、關于會員在工業爐招標網的上傳或張貼的內容
(1)會員在工業爐招標網上傳或張貼的內容(包括照片、文字、附件、帖子、招投標信息、個人合作名片、公司名錄和黃頁、工程信息等),視為會員授予工業爐招標網免費、非獨家的使用權,工業爐招標網有權為展示、傳播及推廣、促使合作等前述張貼內容的目的,對上述內容進行復制、修改、出版等。該使用權持續至會員書面通知工業爐招標網不得繼續使用,且工業爐招標網實際收到該等書面通知時止。工業爐招標網網站、工業爐招標網合作伙伴、工業爐招標網關聯公司均可使用。
(2)因會員進行上述上傳或張貼,而導致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或索賠要求的,會員承擔全部責任。
(3)任何第三方對于會員在工業爐招標網的公開使用區域張貼的內容進行復制、修改、編輯、傳播等行為的,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均由行為人承擔,與工業爐招標網無關。
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工業爐招標網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工業爐招標網根據本注冊條款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黑客襲擊、電腦病毒、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工業爐招標網網站無法訪問、訪問速度緩慢、存儲數據丟失、會員個人信息泄漏等不利后果。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時,工業爐招標網可中止履行本注冊條款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為止,并且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影響。
六、拒絕提供擔保和免責聲明
用戶明確同意使用工業爐招標網服務的風險由用戶個人承擔。服務提供是建立在免費的基礎上。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提供任何類型的擔保,不論是明確的或隱含的,但是對商業性的隱含擔保,特定目的和不違反規定的適當擔保除外。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擔保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戶的要求,也不擔保服務不會受中斷,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真實性、出錯發生都不作擔保。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拒絕提供任何擔保,包括信息能否準確、及時、順利地傳送。用戶理解并接受下載或通過工業爐招標網產品服務取得的任何信息資料取決于用戶自己,并由其承擔系統受損、資料丟失以及其它任何風險。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對在服務網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購物服務、交易進程、招聘信息,都不作擔保。用戶不會從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收到口頭或書面的意見或信息,工業爐招標網也不會在這里作明確擔保。
七、有限責任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對任何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或其他一切損害不負責任,這些損害來自:不正當使用產品服務,在網上進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務或用戶傳送的信息有所變動。這些損害會導致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形象受損,所以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早已提出這種損害的可能性。
八、不提供零售和商業性服務
用戶使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服務的權利是企業的。個人用戶只能是一個公司或實體的商業性組織下的所屬員工。用戶承諾:未經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利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服務進行銷售或作其他商業用途。
九、用戶管理
用戶單獨承擔發布內容的責任。用戶對服務的使用是根據所有適用于服務的地方法律、國家法律和國際法律標準的。
用戶承諾:
1、在工業爐招標網的網頁上發布信息或者利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服務時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規(部分法規請見附錄),不得在工業爐招標網的網頁上或者利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以下信息: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在工業爐招標網的網頁上發布信息或者利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服務時還必須符合其他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規定。
3、不利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服務從事以下活動: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2)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經允許,對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4、不以任何方式干擾工業爐招標網的服務。
5、遵守工業爐招標網的所有其他規定和程序。用戶需對自己在使用工業爐招標網服務過程中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用戶理解,如果工業爐招標網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上段第1條所列內容之一,依據中國法律,工業爐招標網有義務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并且刪除含有該內容的地址、目錄或關閉服務器。
用戶使用工業爐招標網電子公告服務,包括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和留言板等以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也須遵守本條的規定以及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將專門發布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上段中描述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同樣適用于電子公告服務的用戶。若用戶的行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務條款,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將作出獨立判斷立即取消用戶服務帳號。
十、保障
用戶同意保障和維護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全體成員的利益,負責支付由用戶使用超出服務范圍引起的律師費用,違反服務條款的損害補償費用,其它人使用用戶的電腦、帳號和其它知識產權的追索費。
十一、結束服務
用戶或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可隨時根據實際情況中斷服務。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需對任何個人或第三方負責而隨時中斷服務。用戶若反對任何服務條款的建議或對后來的條款修改有異議,或對工業爐招標網服務不滿,用戶只有以下的追索權:
1、不再使用工業爐招標網服務。
2、結束用戶使用工業爐招標網服務的資格。
3、通告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停止該用戶的服務。
十二、通告
所有發給用戶的通告都可通過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會通過郵件服務發報消息給用戶,告訴他們服務條款的修改、服務變更、或其它重要事情。同時,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保留對本站免費用戶投放商業性廣告的權利。
十三、 參與廣告策劃
在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許可下用戶可在他們發表的信息中加入宣傳資料或參與廣告策劃,在工業爐招標網各項免費服務上展示他們的產品。任何這類促銷方法,包括運輸貨物、付款、服務、商業條件、擔保及與廣告有關的描述都只是在相應的用戶和廣告銷售商之間發生。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沒有義務為這類廣告銷售負任何一部分的責任。
十四、 內容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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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法律
用戶和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有關本協議以及使用工業爐招標網的服務產生的爭議交由仲裁解決,但是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有權選擇采取訴訟方式,并有權選擇受理該訴訟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任何服務條款與法律相抵觸,那這些條款將按盡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析,而其它條款則保持對用戶產生法律效力和影響。
十六、 工業爐招標網會員帳號所含服務的信息儲存及安全
北京中采高科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對用戶帳號上所有服務將盡力維護其安全性及方便性,但對服務中出現信息刪除或儲存失敗不承擔任何負責。另外我們保留判定用戶的行為是否符合工業爐招標網服務條款的要求的權利,如果用戶違背了用戶服務條款的規定,將會中斷其用戶服務的帳號。
十七、 青少年用戶特別提示
青少年用戶必須遵守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要善于網上學習,不瀏覽不良信息;要誠實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詐他人;要增強自護意識,不隨意約會網友;要維護網絡安全,不破壞網絡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虛擬時空。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期日。期間是指從時間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對于期間開始計算問題,我國《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日常生活里被稱作期限。在我國政府采購有關期限的規定,見諸于《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第74號、第87號、第94號,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之中。筆者搜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有關期限要求逐一列出法條原文并冠之以“頭銜”。從法條的一步步延伸、擴展,可以看到政府采購的發展趨勢。通過對政府采購期限的了解,相信會對業界有一定的借鑒和幫助作用。
《政府采購法》的期限規定
1.招標待標期。《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采購文件保存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4.政采合同報備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供應商質疑提出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6.采購人答復質疑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7.供應商提起投訴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8.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9.因投訴暫停采購活動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期限規定
1.資格預審公告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招標文件提供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3.投標保證金退還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4.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5.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6.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中標通知發出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詢問答復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8.供應商權益損害之日的期限規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期限規定
(一)一般性規定
1.成交結果確定后必須公示的規定期限。74號令第十八條規“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2.簽訂合同期。74號令第十九條“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退還保證金期限。74號令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二)競爭性談判采購
1.談判文件響應期。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談判文件澄清修改和順延首次提交響應文件期限。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4.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三)單一來源采購
1.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公示期。74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對單一來源有異議的補充論證期。74號令第四十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四)詢價采購
1.詢價通知發出到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的期限規定。74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2.是詢價通知澄清修改和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期限。74號令第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3.是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4.是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期限規定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87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2.提供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期限。8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3.對已發出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號令第二十七第二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4. 對已發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5.終止招標項目有關費用退還的期限。87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6.投標人投標截止前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其保證金退還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7.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8.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9. 采購代理機構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10. 采購人確認中標供應商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1. 中標結果確定后必須公示的規定期限。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12.中標公告期限。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13.簽訂合同期限。87號令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期限規定
1.供應商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2.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期限。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4.供應商提起投訴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5.監管部門投訴處理審查期限。94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三)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收到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6.被投訴人應當作出回應的期限。94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監管部門對投訴處理期限。94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8.財政部門暫停采購活動期限。94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期限規定
1.從磋商文件發出到提交響應文件期限。214號文件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214號文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3. 對已發出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214號文件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4. 采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期限。214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5.采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214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6.磋商成交結果必須公示的期限。214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7.簽訂合同的期限。214號文件第三十條規定“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8.退還磋商保證金的期限。214號文件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期限規定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2.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3.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四項規定“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期限規定。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六項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5.政府采購合同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6.對特定事項的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2015年3月1日以后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
7.單一來源公示的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八項規定“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8.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驗收結果公示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第十項規定“…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9. 監管處罰信息的公開要求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10.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公開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考核結果應當自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11.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公告期限。1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月度記錄應當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劉躍華